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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却无助于城市独立主体地位的获得,反而使城市继续被淹没在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话语体系中。
这两种简单化地理解人大制度的观念是否合乎宪理和法理,是值得怀疑的。田舒斌、李自良、王研:《十万百姓选乡官》,《半月谈》2004年第21期。
《宪法》第133条也只规定最高检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样没有检察院报告工作的规定。这些都是计划经济社会的经济资源几乎全部集中到行政机关手中并且由行政机关主导其配置的状况造成的制度化表现,它们本身是计划经济社会的遗迹,而与此相适应的观念当然也是计划经济社会的过时观念。(二)规定法院、检察院向人大报告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款有违现行宪法 法院、检察院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不是1982年宪法规定的体制,而是1978年宪法规定的内容。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此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中国特色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
最高检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这样的宪法地位,它们通过修宪、释宪、立法、释法等形式无论确立什么样的地方国家机构的组织体制,都不会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这一事实。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中,执政党依宪执政具有特别的意义
可见在美国,公民具有广泛的诉的利益。法院认为,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正如有学者指出:与社会冲突及其危害程度的多样性相适应,生了转变,即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制约,而这一转变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各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二:立足当前现实与预见未来发展需要相结合。
正如英国行政法著名学者韦德所说:它(行政公益诉讼)设定了控制这样的情形的措施,在那种情形下,要不然的话,公众中任何数量的成员都试图提起无以协调的诉讼,结果会导致普遍的混乱,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调控的集团诉讼,检察总长愿意协调的所用人都能获得。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
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国1960年颁布的《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正如一句古老的英国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2.2.5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
2.2.3法国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目前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下,特定的当时人或由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可以通过行政自诉的途径维护其利益不受侵害。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现行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中缺乏诉讼救济机制,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对其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察显然力度不够。本文认为,即使根据现行法律,对损害公益的诉讼尚不能作出实体判决,但为推动社会进步,就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针对个案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结合研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大胆创新,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
我们不是美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个法律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法律素质和意识的相对欠缺,决定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制度,即使他们是先进的。在此过程中,检察总长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给请求人而已。
其次,公益所代表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普遍性。其一: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相结合,以期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急功近利,往往适得其反。这样,一般纳税人、管理决定直接涉及对象的竞争者、一般消费者、环境利益人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诉讼的原告。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11], 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从检察院的实际功能也可看出,其主要职能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因为德国学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19世纪在英国如果一个人仅是成百或成千的受害者之一,他就没有足够的资格来向法院起诉,早期在美国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这些都是遵循法定权利标准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勃瑞威尔大法官宣称:无论何时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影响到整个国家利益,涉及到宪法要求国家关心的事务,或涉及到国家有确保全体公民共同权利的义务,检察总长都有权提起各种诉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益诉讼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而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提供公共产品则要比私人更加有效,这是经济学的基本要求。
一、引言 公益诉讼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的出现和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近年来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点话题。此时,借鉴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承认有诉的利益而扩大当事人的资格,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行为进行监督,就可以避免权力以及监督权力活动的黑箱运作,这既符合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潮流,也更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体现,属于全体公民享有的利益,因此每个公民都是权利主体之一。然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的界限只具有相对意义。
当前,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尽快从立法和司法上建立、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成当务之急[1]。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
遗憾的是,在我国,公益诉讼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与许多国家相比严重滞后,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长了一些违背公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该市居民阎正学先生,因看不惯这种明火执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遭到文化局的拒绝,遂于2000年12月12日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来界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不适当的。
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并不在该小学读书,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关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西方国家一般是采取列举排除式和概括肯定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定,即通过立法判例确定不宜进行受理审查的行为,然后规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为均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第11条对法院可受理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正是这一条,恰恰构成了对受案范围的限制。
为什么不赋予普通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呢?这涉及到法律价值的衡量问题。2.2.1英国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笔者虽不赞同无限制扩大原告资格的做法,但是,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公益,要突破传统的诉的利益理论,对利害关系作宽泛的理解,放弃无利益无诉权的传统理论,只要出现纠纷或争议,即可诉讼[13]。因此,基于增加国民接近法院或使用诉讼的机会或途径,扩大诉讼手段解决纷争和保护权益的功能,以及实现判决形成政策的机能,应当是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
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有关部门皆以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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